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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自费留学逾期回国引发诉讼

来源:fjzsksw.com 2010-2-26 7:46:36

 

    案例

  2003年,某干部学院组织一批青年干部赴美国自费留学攻读E-MPA学位。黄小红(化名)是一所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她收到消息后报名参加,并幸运地通过了审核。

  2004年4月27日,黄小红与干部学院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黄小红自愿参加干部学院组织的赴美攻读E-MPA学位;学习时间从2004年□月起至2005年□月止;黄小红保证努力完成该课程,保证在规定的留学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回国;按相关规定,黄小红需交付保证金3万元人民币,如在留学期限结束后1个月回国,则如数退还保证金: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国,从留学结束之日起逾期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3个月以内回国,干部学院只退回保证金的50%,逾期3个月以上,保证金不退。

  “因为签合同时还未获得签证,具体赴美时间还未定,所以在合同中出现了课程学习时间从2004年□月起至2005年□月止的空白。”对此,干部学院如是解释。

  不久,黄小红又应干部学院的要求签订了《协议书附件》,双方约定:如果签证受阻,除了40美元申请费、150美元项目操作费以及办理护照和签证的相关费用外,干部学院应在签证结束后1个月内,把余款退还给黄小红;黄小红要在签证完成后1个月内进入课程学习,课程计划为16个月。

  直到2004年9月6日,黄小红才获我国外交部签发的护照,并在2005年1月l9日前往美国培训。

  黄小红在赴美前,向干部学院支付了学费和项目操作费14624元人民币、护照签证费1750元人民币、保证金3万元人民币、学费2513元人民币。

  2006年5月11日,黄小红在美国学习期满。随后,她又经单位和美方同意,从2006年6月至2007年11月在美国进行专业项目的实习,至2008年3月9日才回国。

  黄小红回国后,便向干部学院申请要求退还交纳的3万元保证金,不料遭到拒绝。理由是她在学习期满后继续留在美国进行实习,未经干部学院的批准,违反签订协议的规定,属于自行滞留。

  黄小红认为《协议书》约定课程学习时间为:从2004年□月起至2005年□月止,说明对具体课程学习时间未作约定,她何时回国不受限制。虽说对课程教学做的计划为16个月,但不应把计划时间与实际课程学习时间混为一谈。而且,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我在实习期满后,还有1个月的旅行观光期。”

  眼见协商无法讨回保证金,黄小红只好走进了法院。起诉干部学院向她收取项目操作费,协助签证手续费和3万元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要求退还。

  而干部学院认为,黄小红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说法

  法院认为,干部学院组织青年干部赴美国攻读E-MPA学位,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的,而黄小红系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得以赴美留学,因此,干部学院与黄小红签订的协议有效。根据协议的约定,黄小红应向干部学院支付项目操作费、签证手续费等费用,既然黄小红实际上已经出国留学,就应自行承担出国留学实际发生的这两项费用。

  协议没有对黄小红回国的具体时间作出约定,黄小红在课程期满后因学习所需,经单位允许继续留美实习,并没有违背协议约定的培训目的,而且也没有损害干部学院、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干部学院应当退还黄小红保证金。

  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40条、第60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判决干部学院应退还黄小红保证金3万元;驳回黄小红要求干部学院退还项目操作费、办理签证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何乃寻 黄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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