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户籍在本市,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本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其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事宜。
二、受理申请机构
西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西宁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户籍在本市(含三县)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受理地点在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黄河路142号,联系电话:6150853)。
四区、三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户籍在本区(县)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以下人员须提供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前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后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本科毕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已受理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的下列人员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2.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所申请教师资格类型和拟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符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说课、讲课、答辩三部分,测试时间、地点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时间 |
内 容 |
4月7日 至24日 |
申请人到西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资料。 |
4月24日 至 5月11日 |
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5月11日 至22日 |
认定机构受理认定申请,申请者须按“2009年西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须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
5月28日 至 6月3日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类人员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申请认定高级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人员, 5月27日下午14:30准时到西宁市教育局抽签和领取准考证,确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时间和顺序号。考试地点以准考证提供的地点为准,考试时间以抽签条上的时间和顺序为准。 |
7月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申请人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资格证书,具体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间将在7月10号的“西宁教育网”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