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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教育局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阿克苏地区教育局 2016-4-21 12:35:43

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教育局、地直各学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6〕64号)要求,现就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16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6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即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学历为不合格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新教师办〔2011〕 14号),经地区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即母语为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标准,其中申请汉语言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标准。
    3.民族汉考(MHK):申请非汉语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其MHK等级标准为: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级乙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三级甲等;申请汉语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其MHK等级标准为:小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三级甲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四级乙等;幼儿园教师资格MHK应达到三级乙等。
    4.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5.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面试和试讲两个方面。面试主要考察仪态仪表、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试讲采取说课的形式,主要考察申请人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现代教育手段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板书及讲解的技能。

    三、新的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在部分省份举行。为保证考试试点工作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衔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现就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通知如下: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不再参加自治区规定的非师范类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可以直接参加各地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受理申请与认定
    自治区2016年认定工作开网时间为春季:2016年3月24日-7月20日,秋季:2016年9月12日-11月30日,认定工作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1.网上报名:2016年3月24日-4月26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时(北京时间),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点击相关链接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系统,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两份,交当地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审核。
    2.现场确认:4月27日-4月29日完成现场报名确认及受理材料审查,并将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花名册及高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花名册及材料一并上报地区审核。
    3.地区审核:5月3日-5月5日地区完成申请人员花名册及高中教师申请材料审核。
    4.教育教学能力考试:5月12日-5月15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全部由地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
    5.体检工作:5月17日-5月20日完成体检工作,体检工作由地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申请人自行打印体检表并张贴一寸近照一张(含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县(市)教育局加盖钢印后交地区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时间组织申请人参加体检。
    6.信息上报:5月25日-5月26日前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上报工作,生成证书编号,地区根据实际认定人数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7.制证:5月27日-5月30日完成本级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工作。
    8.证书发放:5月31日-6月2日完成本级认定机构申请人员证书发放工作。
    9.数据上报:6月3日-6月6日向地区教育局上报本级机构认定数据,并上报工作总结。
    (二)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1.网上报名:2015年9月12日-9月30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8:30—17:30时(北京时间),申请人先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点击相关链接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系统,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两份,交当地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审核。
    2.现场确认:10月10日-10月12日完成现场报名确认及受理材料审查,并将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花名册及高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花名册及材料一并上报地区审核。
    3.地区审核:10月14日-10月17日地区完成申请人员花名册及高中教师申请材料审核。
    4.教育教学能力考试:10月20日-10月23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全部由地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
    5.体检工作:10月26日-10月28日完成体检工作,体检工作由地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申请人自行打印体检表并张贴一寸近照一张(含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由县(市)教育局加盖钢印后交地区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时间组织申请人参加体检。
    6.信息上报:11月7日-11月9日前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上报工作,生成证书编号,地区根据实际认定人数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7.制证:11月10日-11月14日完成本级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工作。
    8.证书发放:11月15日-11月17日完成本级认定机构申请人员证书发放工作。
    9.数据上报:11月18日-11月21日向地区教育局上报本级机构认定数据,并上报工作总结。
    认定工作须在现场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工作,各级认定机构须按地区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2016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三)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现场确认时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均为原件);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提交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母语为汉语的人员,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提交民族汉考(MHK)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户口或工作单位介绍信;
    以上所有复印材料要求各认定机构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材料4-8的复印件依次装订好,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其他规定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均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并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但在相应的学历教育中选修过教育学、心理学且取得合格成绩者除外。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部合格方可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体检。
    (三)收费项目标准执行《关于我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收取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的申请人报名费10元,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180元(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的申请人交以上两项费用)。各县(市)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另行收费。各县(市)在向地区上报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人员花名册时将以上两项费用交地区教育局财务室。
   (四)民族汉考(MHK)达标是母语为非汉语少数民族教师获取教师资格证的必备条件,也是全面推进双语教学的必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六、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以申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教师资格,但每年只能申报一种教师资格,即上半年已申请过教师资格,下半年不得再次进行申请。
    (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体检表一致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统一使用蓝底照片)1张用于办证。
    (三)申请人在向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须做到一人一袋,并在档案袋上按顺序填写报名号、申请材料名称、份数,不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认定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四)参加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时须自备与申请学科相一致的全学段教材(如申请小学教师资格证的须提供五-六年级与申请学科相一致的全部教材;申请初中教师资格的须提供七-九年级与申请学科相一致的全部教材;其他学段等同),专业测试组将从中任选一课对申请人进行测试。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选派专人组织好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区指定医院的参加体检,与医院一起做好申请人的体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请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查询电话、宣传栏等咨询服务设施,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计划、时间安排、网上报名程序(报名登陆的网址、报名注意事项、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及时向社会宣传和公布,提供信息服务,及时答复咨询,使申请人明确申请程序和规定要求。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如人员调整,应及时调整本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地区教育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师资办的设在师资办,没有师资办的设在人事办,同时要做好基教、教研、自考、政教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申请人员在进行网络报名时需将本人的电子相片(统一使用蓝底照片)上传于网络版信息系统。各县(市)教育局要切实提高对数据准确性的认识,加强对信息录入、证书编号与打印等环节的校验和审核,减少错误的发生,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法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认定程序和步骤,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和标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要树立服务意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随意刁难申请人或弄虚作假,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县(市)教育局要认真总结2015年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地区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试考核,顺利完成2016年的认定工作,及时上报认定数据和工作总结。
    (六)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地区教育局教师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章应宏
    联系电话:2122010
 
 
 
 
                                         阿克苏地区教育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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