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生违规事实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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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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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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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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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室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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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 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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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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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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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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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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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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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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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时间 |
年 月 日 □上午 □下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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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生 违 规 事 实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试室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1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
1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0.□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21.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3.□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须用另纸详细说明) 27.□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须用另纸详细说明) 28.□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须用另纸详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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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向考生签发违纪告知书 2.□ 否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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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区) 考 试 机 构 意 见 |
1.□情况属实 2.□有待调查落实 年 月 日(公章) |
市考试机构意见 |
1.□情况属实 2.□有待调查落实 年 月 日(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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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考 试 院 处 理 决 定 |
1.□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2.□取消当次报名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 3.□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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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考生违规事实栏,由监考员用红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有关违规内容前面的“□”内打“√”,监考员、主考签名。监考人员必须将违规事实告知考生并当面签发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且要违规考生分别在本表和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上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应注明;凡违规事实属于第26、27、28项的,须用另纸详细说明。
2.县、市考试机构意见栏,在有关意见前面的“□”内打“√”,盖公章。
3.本表在考试结束后与《广东省“代转公”招录考试考生违规事实认定告知书(存根)》一并上交县、市考试机构,由市考试机构汇总后,在回卷时上交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