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佛山市2011年中考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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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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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网上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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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填报志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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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18、19日 |
统一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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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卡扫描 评卷 登分 公布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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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批次录取 |
附件二:
佛山市初中优秀毕业生免试入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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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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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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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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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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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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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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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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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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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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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
自何年何月 |
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何学校学习、任何职 |
证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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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 |
成员 |
姓名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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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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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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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荣誉 |
等 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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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推荐意见 |
校长签名(单位盖章): 201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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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志愿报考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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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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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教 育 局 初 审 意 见 |
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市 教 育 局 审 批 意 见 |
盖章: 201 年 月 日 | ||||||||||||
备注:⒈ 符合条件但不填报本表者视为放弃免试入学资格;
⒉ 本表后须附有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证书复印件的验证印;
⒊ 本表由考生填写,必须真实,否则将取消资格。
附件三:
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下列各类应届毕业生可给予降分录取:
⒈ 烈士子女及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部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10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⒉ 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⒊ 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同胞子女降5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侨务或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⒋ 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降5分录取(须提供区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和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证明)。
⒌ 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降5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附件四:
佛山市第一中学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的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考招生制度,促进初中学校生源结构调整,实现初中教育均衡发展,佛山市第一中学继续面向全市招收指标生。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标名额分配办法
佛山市第一中学5%的招生指标即50人,按各区初级中学数占全市初级中学总数的比例分配到五区,即禅城区7人,南海区16人,顺德区17人,三水区6人,高明区4人。由区教育局将指标名额按每校1人的规定分配给区内公办初级中学(按以上分配办法录取的考生称为指标生)。
二、指标生条件
1、必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2、必须参加佛山市2011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3、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应在B等级(含B等级)以上;
4、具备在本区同一所初中学校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档案资料;
5、有违反办学行为规范的初中学校,取消分配指标生资格。
三、录取办法
1、指标生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录取时间及程序遵循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统一安排;
2、指标生按正取生录取。指标生的录取在佛山市第一中学普通生分数线划定后,降50分划定指标生录取最低控制线,再根据考生中考成绩及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具有指标生分配名额的学校,所分配的名额没有完成的,名额自动失效,不再补录。
四、组织要求
1、各区教育局拟定本区内指标生名额分配方案。
2、各区教育局应在
3、各区教育局在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有效措施,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杜绝各种违规现象。
附件五:
佛山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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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对 象 |
证 明 材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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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
持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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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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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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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
职称证书及处(局)级以上证明、监护人居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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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本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
持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本人居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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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突出贡献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级以上政府认可证明、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和居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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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
持父(母)户口簿及学生与母(父)同户的户口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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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持市人事局资格证、监护人居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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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持市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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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本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
持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本人居住证、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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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本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
持房产权证、居住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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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有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在本市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 |
《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职业证明及其子女在居住地学校初中毕业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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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我市同一区连续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子女 |
持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居住证及其子女在居住地学校初中毕业的证明 | |
注:以上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