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有分校区的小学,要全面负责统筹其分校区的招生工作。
(五)各小学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6人。
(六)各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各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教育局审定。
三、公办初中招生相关规定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二区、县级市),在我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的在籍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对口中学升学。
(二)在外区就读并具有我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回我区升学(即返区生),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陪同,在全市统一规定时间(
(三)其他非穗户籍的本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统筹安排到区教育局指定中学升学。
(四)不在我区公办小学毕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与父(母)同在我区居住的非广州市户籍应届小学毕业生,可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读我区公办初中学校:
1.父(母)持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捷通卡者;
2.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者;
3.参加我区外来从业人员随迁子女初中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者。
(五)广州市玉岩中学、广州开发区中学面向本区招收小学升初中提前派位生以及体艺特长生,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六)各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七)各校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各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教育局审定。
四、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其他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2.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
3.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按政策要共同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因学位紧张无法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应指引其到就近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将招生简章和有关宣传资料报送区招生办审查,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以及实有办学条件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学校应将本年度的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招生办核定并严格遵守审批计划。如有违反,区教育局将向社会发布其违规招生通告,不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并影响次年年检续证。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将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
本工作意见有效期为2013年5月至
本工作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