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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南京市高中中考招生政策性加分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0-4-7 8:55:56

关于做好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政策性加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招生办、各初中学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南京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性加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考生同时满足几项政策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二、出具证明部门

1.烈士子女、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军人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民政局的证明。市民政局优抚处电话:83635659,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A252501室。

为方便考生,市民政局优抚处将于51726日在玄武区后宰门东村80-1(市慈善总会5503室)集中办理审核手续,电话:84805801

2.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警察子女,应出具南京市公安局或有关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市公安局政治部电话:84420496,地址:白下区三元巷洪公祠1号。

3.台籍青年,应出具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证明。市台办秘书处电话:83635315,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A131315室。

4.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南京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证明。市侨办侨政处电话:57713930,地址:玄武区成贤街433705室。

5.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应出具南京市人事局的证明。市人事局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83151845,地址: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1楼海外人才服务区。

6.少数民族考生,由区县招生办会同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共同审核户籍材料并出具证明。

三、日程及手续

5月中旬,符合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毕业学校领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见附件一)。毕业学校在“学校意见”一栏内确认考生的应届在校生身份并加盖公章。

5月底前,考生携带审核表和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见附件二),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然后将审核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毕业学校,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县招生办,往届生直接交到区县招生办。无特殊情况过期不补。

62,区县招生办上报符合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材料,包括照顾对象名册、审核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611620,我办将核准后符合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建档号、姓名、毕业学校和属何种照顾对象在市招生办网站(www.njzb.net)上公示。如有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立即取消加分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附件二:办理加分审核手续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教育考试院、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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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区县                 建档号         

 

姓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属何种照顾对象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学校意见

(盖章)       

出具证明部门意见

(盖章)       

区县招办审核

(盖章)       

说明:此表由学生本人认真填写,5月底前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与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同交到毕业学校。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县招生办,往届生直接交到区县招生办。区县招生办于62将有关材料交到市招生办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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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办理加分审核手续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一、烈士子女、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军人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须提供

①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书、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

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③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优抚科证明;

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

①现役军人证件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以及证章;

②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原件须加盖公章,复印件两份);

③现役军人单位证明(原件,复印件两份。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

①现役军人证件(原件,复印件两份);

②现役军人单位(团级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两份。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驻军地址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③《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加分考生必须具备以上相关材料,如不齐全将不予办理。在查验和公示时,对弄虚作假者将通报相关单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取消考生的加分资格。

二、享受相关加分政策的警察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警官证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两份。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③《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三、台籍青年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台胞证或户口簿(持户口簿的考生,需先到市台联盖章确认);

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四、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侨生均需出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1.归侨青年出具以下材料之一:

①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存档),户口登记中需载明国外出生地;

②国外出生证(验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

③回国护照(验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存档);

④归侨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2.归侨子女:

除归侨本人具有上述材料之一外,提供与子女关系公证书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存档)。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①我驻所在国使领馆华侨身份公证书(原件)和华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华侨与考生子女关系的国内公证书。

4.已故归侨(华侨),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上死亡证书复印件。

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留学身份证明;

②外国高等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

③外国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

④留学人员本人及子女的护照;

⑤留学人员子女户口迁出迁入证明(户口簿);

⑥留学人员本人的职称评聘证书;

⑦留学人员所在单位证明;

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六、少数民族考生办理加分审核手续,须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户口簿(原件);

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七、其他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办理加分审核手续,所需相关证件及材料以审核单位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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