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择校生录取
1.普通高中择校生。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但不得招收同批次其他学校第一志愿能够录取的考生。
学校招收择校生,应遵循“考生自愿、学校自主”的原则,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限分数:成绩在学校统招线下15分内;限人数:比例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限钱数:择校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不再收取学费)。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操作办法,继续执行《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收扩招生管理的规定》(高招委〔2005〕6号)。
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
严禁公、民办高中以借读生等名义招生。
2.职技类学校择校生。职技类学校在完成统招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择校生计划要得到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各学校不得在正式审批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五)降分录取
在投档控制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经征求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志愿后仍未完成的计划,报区招委和区教育局批准,可适当降分录取。
对确有培养前途,专业加试成绩优秀,但中考成绩未达要求的特长生,由招生学校书面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准予破格录取。
(六)网上录取
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市招生办对全市的招生学校实行局域网录取。
录取时采用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全过程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统一印制,经招生主管部门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七)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南京市“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子女、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考生同时满足几项政策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须在网上公示。
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应届生,将有关证明交到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招考办,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八、宣传工作
招生部门及招生学校应做到招生办法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原则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各中学在中考文化考试前一律不得接受招生学校进校宣传。各招生学校向考生宣传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等材料均须事先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并由区招考办扎口统一向考生发布,不得拼凑虚假内容,不得诋毁他人他校,如各行其是,并在正式投档前向考生发放预录通知书等,区教育局监察室与区招考办将责令其收回或就地销毁;对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区招考办将在有关媒体上给予曝光。各级各类学校凡在本区电视、户外广告等媒体上公开宣传涉及招生的有关信息,必须报请区教育局审查批准。
九、规范管理
普通高中招收外市学生按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学生必须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并征得区教育局同意,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宣传和督查,从严治考,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合法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主要工作日程
5月中、下旬,经批准的学校专业加试。
十一、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高淳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