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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宁德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与方法

来源:宁德市教育局 2008-3-13 8:51:58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与方法
1、评定的内容:
为了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学校负责对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确定以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综合实践活动等6个方面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内容。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评定结果既是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之一,也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评定的组织: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以学校为主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等方面共同参与。市教育局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开展;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方案,指导学校的评定工作,监督评定过程,接受投诉和举报,纠正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学校评定委员会人数应在5人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落实评定方案、制定实施细则、任免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定工作、认定评定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班级成立评定小组,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7人以上组成,负责对班级中的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认定。
3、评定的方法:
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采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班级评定、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评定的依据和信息来源包括:学生的日常表现和成长记录;任课教师、同学、家长和社会的评价;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参加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学习态度、学习情况及最终的考查情况;学生的爱好特长表现等。评定过程根据对原始资料、信息客观综合的分析和概括,按评定内容的6个方面18个要素逐项评出A、B、C、D等级。A等的等级分4分,B等的等级分3分,C等的等级分2分,D等的等级分1分。总积分在72-60分的为“优秀”、59-37分的为“良好”、36-19分的为“合格”、19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应特别慎重,一般因触犯法律被追究的,方可定为“不合格”。被评为“不合格”的应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审核。
评定方法参照《福建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闽教基〔2004〕71号)进行,各县(市、区)也可酌情将18个要素再细化为若干个项目逐个评出A、B、C、D等级,最后综合得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等级,具体的评定办法由县(市、区)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4、评定结果的表达: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以等级加综合性评语的形式表达,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综合性评语应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着重体现学生的成长、突出特长和潜能。评定结果必要时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应为学生统一填写《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供招生时使用。
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有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裁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对班级评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认定。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备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反映或向上一级评定领导小组投诉。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得更改,若确实有误应及时处理并记载更改缘由及更改人,同时保存原有评定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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