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继续实行照顾加分政策,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如符合照顾条件,将以加分的形式(加分照顾仅取最高的一项,不能累加),计入该生的升学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后参加录取。
可享受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共有六类:
一、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照顾10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各县(区、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作战部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各县(区、市)民政局、人武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少数民族学生,可照顾加分。对散杂居住在泉州市区(鲤城、丰泽、洛江)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照顾3分;对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区、市)民族工作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农村“双女户”子女,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区、市)计生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三侨子女”、台籍学生,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须出具所属县(区、市)侨务部门或台工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在初中阶段参加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全省性学科(含术科类)竞赛、或由省教育厅、省科协联合组织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可照顾5分。对于“术科类”(指体育、音乐、美术)竞赛,以学生获奖证书为依据,凡获奖证书上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公章者,可照顾5分,否则,则不予照顾。
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考中心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于5月23日前交到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照顾录取对象应在学校公示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