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零志愿”招生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及考生思想品德科目考试等第(合格及以上),按“零志愿”招生计划数、考生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回民中学和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投档时,录取总分不低于零志愿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5分。久隆模范中学只招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初三学生,报考学生须提供由居住地所属街道救助中心出具的低收入或有特殊经济困难家庭证明(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或其它家庭特殊困难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填报“零志愿”的考生如果被录取,则其之后的志愿自然失效,且考生不得要求放弃“零志愿”而顺延录取其后的其它志愿。
“名额分配”的招生计划数是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初三在籍在读的考生人数分配给各初中的。由于各初中学校的学生数不同,所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给各初中“名额分配”的招生计划数也不同;在区域范围内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总数不同,所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名额分配”的招生学校及其招生计划数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参加录取的对象仅限本校在籍在读的考生。“零志愿投档”结束后,区(县)招考机构依据市统一划定的“名额分配招生”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录取总分,分别对每所初中学校分配到的高中学校和招生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填报“名额分配志愿”的考生如果被录取,则其之后的志愿自然失效,且考生不得要求放弃“名额分配志愿”而顺延录取其后的其它志愿。
“一至十五志愿”的录取工作,在“零志愿”、“名额分配志愿”录取之后进行。各区(县)招考机构根据市统一划定的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为帮助品学兼优但家境特困的考生顺利升学,本市设有一所招收特困家庭学生的高中学校——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该中学由上海市教委和闸北区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兴建,属公办区重点完全中学。在校学生享受“五个免”:学杂费、书簿费、活动费、午餐费和校服费全免。
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只招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初三学生。报考学生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须提供由居住地所属街道救助中心出具的低收入或有特殊经济困难家庭证明(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明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即绿卡或其它家庭特殊困难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根据沪财教〔2011〕80号《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按国家要求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按资助对象分为两档:
一是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生活补贴。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一般高中1800元/年,区(县)重点高中2400元/年、市重点高中3000元/年、高级寄宿制高中4000元/年),民办高中按一般高中的收费标准免除;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发放生活补贴每生每年2000元。
二是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市、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
不可以。为了保障每个考生的利益,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区(县)招考机构根据考生的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一次性完成投档录取工作。考生一旦被志愿表中某所学校录取,就意味着该生的录取工作已经结束。顺延至其后的志愿学校会损害其他考生的利益,也不符合投档工作一次性完成的原则。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不会进入征求志愿阶段,区(县)招考机构也不接受考生的退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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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证明单位 |
优惠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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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毕业学年被评为上海市市级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
本市应届 初中毕业生 |
上海市教委 |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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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
就读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
加5分计入录取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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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证明单位 |
优惠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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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烈士子女;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现役军人子女;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藏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现役军人子女 |
考生 |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
降20分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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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战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 |
考生 |
上海警备区政治部 |
降10分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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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人民警察的子女 |
考生 |
省市级公安局 |
降10分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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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
考生 |
户口所在区(县)侨务部门 |
降5分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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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少数民族学生 |
考生 |
凭考生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
降5分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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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湾省学生 |
考生 |
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台办 |
降5分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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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 |
考生 |
市人保局留学人员工作处 |
降5分录取 |
根据文件,符合政策性降分的考生在向区(县)招考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降分手续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政策性照顾证明申请表(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政策性照顾证明原件及区(县)招考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为保证在加分和降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正透明,首先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填报申请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然后考生将有关申请表和材料交就读区(县)招考机构审核后报市教育考试院,由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会同相关部门再次审核。考生加分或降分名单需经过就读学校、就读区(县)招考机构、市教育考试院的三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认其加分或降分资格。如果在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市或区(县)招生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照顾资格。
各区(县)招考机构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最后一个名额有2人或以上录取总分相同,则优先录取未享受降分优惠的其他军人子女,然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实施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按事先对社会公示的同分处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考生可查阅当年各区(县)中招《招生简章》或《招生计划书》,“同分处理”原则由各区(县)制定,考生以报考区(县)公示的原则为准。
中招招生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考生可通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招考热线”网站、区(县)招考机构网站及招生学校网站等媒介或询问初中毕业学校,了解招生学校各批次招生情况及考生本人录取去向。考生在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前务必关注中考录取进程,减少外出,以便及时了解征求补填志愿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