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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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资格 |
相关证明 |
报考地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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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 |
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
本市户籍 |
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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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
户籍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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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 市户 籍 |
上海市蓝印户口考生 |
应届初中毕业生 |
本市蓝印户口 |
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蓝印户口”所在区(县) |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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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初中毕业生 |
“蓝印户口”户籍所在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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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 |
应届初中毕业生 |
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并须提供相关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
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
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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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初中毕业生 |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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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
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
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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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
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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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含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考生) |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的户籍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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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台胞子女 |
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
区、县政府台办 |
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 |
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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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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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华侨子女 |
区县政府侨办 | ||||
说明:1.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之一者,必须经过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方可被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录取,录取时身份与报考身份必须一致。
3.凡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