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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教育局就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答记者问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2015-3-28 10:09:41

为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促进苏州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3月2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苏府办[2015]35号)。近日苏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社会教育处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具体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意见》?

  答:(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既符合中央调动民间资本兴办各类社会事业的大政方针,又契合我市民办教育比重低、急需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

  (二)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主要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市和各市(区)陆续制定了一些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但从总体来说,这些政策较为分散,碎片化现象较为明显。我市缺乏一个全市性的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三)近年来,全国很多省市制定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并取得积极成效。我市教育长期以来在国内保持领先地位,但民办教育的优势还没得到发挥,在教育中的占比也较低,成为我市教育的短板。

  问:《意见》的整体框架是什么?

  答:《意见》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文件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提高认识、制度创新、依法治教、加强领导”四个部分共16条内容。

  问:《意见》的主要改革举措有哪些?

  答:(一)实施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有利于在税费减免、财政奖补、教师待遇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意见》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在获得教育或人社部门的办学许可后再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这是依据《民促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兴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法人资产结构,允许学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等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境外资金投资民办学校。外商投资公司可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与民办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中外合作办学以促进课程改革与教学改革为宗旨,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包括课程、证书、教学与评价模式等,满足部分学生对多样化的升学需求。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赴境外办学。

  (三)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

  《意见》提出:对投资兴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学校基本建设费、贷款利息、租金等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为教职工交纳年金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补助。这其中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引导型”资金,2014年已开始试点;二是“购买服务型”资金,依据是《民促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三是“激励型”资金,实行职业年金制度是养老金并轨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

  (四)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奖励制度

  《意见》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有关费用后,如有办学结余,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其额度不超过实际出资额与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乘积。

  (五)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工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提高教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的50%。这是按照国家最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而设计。

  (六)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第28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精神,《意见》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由学校自行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被地方政府指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在其办园条件的质量基本达标、收费标准与同类公办幼儿园基本相当的前提下,其收费与实际办学成本间的差额,经各市、区核定后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教育和物价部门审核后执行。

  (七)健全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办学失信的学校或个人进行信用信息登记并适时向社会公开。这一规定依据和操作办法是: 《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外在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方面,《意见》也导入第三方评价制度,今后在财务、办学质量、考试等方面全面开展第三方评价。

  问:《意见》出台后下一步将如何落实?

  答:市政府要求各市、区尽快制定适合本区域实际的《细则》或《实施办法》,把《意见》中原则性的、定性的要求进行具体化,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好《意见》的各项要求。市政府将会在2016年的教育目标责任书中把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督促各地贯彻《意见》,推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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