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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学如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

来源: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 2008-4-24 10:45:42

 根据天津市教委关于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考试办法,2008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学如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须回户籍区县进行学业考试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 

    一、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应是本市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所回区县是学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

    二、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如下:

    准备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于4月20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持学籍所在学校填写完毕的《2008年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到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盖章,再持该表、报名表和户口簿于5月8日至12日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报名。

    三、对大港区应届初中毕业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和其他区县应届 初中毕业学生回大港区升学有以下要求:

    凡回大港区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一律在学籍区县进行学业考试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凡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大港区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一律在大港区进行学业考试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上述学生须于4月20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持学籍所在学校填写完毕的《2008年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到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盖章,然后持该表、报名表、户口簿和市中招办下发的学业考试成绩单于7月19日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办理填报志愿手续。

    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仍享受学籍区县学生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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