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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中考通知

来源:天津市招生委员会 2009-3-11 17:23:25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文件

津招办中发〔2009〕2号

 

 

关于做好2009年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天铁集团公司、海滨教育中心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现就本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系本市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

㈡有本市正式户口;

㈢所回区县是学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

二、回户籍区县升学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享受学籍区县学生的待遇。各区县和学校不得排挤学籍在本区县的非本区县户籍的学生。

三、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回户籍区县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四、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

     ㈠准备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于4月20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㈡学籍所在学校按照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的规定严格审查有关申请,并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2009年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将学生《2009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中应由学籍所在学校完成的内容填写完毕,封存后交给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纸介质档案的组建工作。

㈢学生持学籍所在学校填写完毕的审核表到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盖章,然后持审核表、报名表和户口簿于5月8日至5月12日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报名,报名后仍回学籍所在学校学习,各学籍所在学校要支持学生回校学习。

㈣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须对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的条件进行认真复审,并按照报名表的内容和市中招办的要求,做好学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然后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本区县参加学业考试。

㈤凡已被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凭本人证件(身份证、户口册或学业考试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和录取学校开具的市中招办统一规格的《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档案接转单》,由学生本人按规定前往初中毕业学校领取档案并将档案交到录取学校。

㈥学生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将《2009年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名册》于5月15日上报市中招办。

五、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

附件:

1.2009年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审核表

2.2009年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名册

3.2009年大港区初中毕业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和其他区县初中毕业生回大港区升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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