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项目 | 积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
| 基础分 (30分) |
1. 申请人父(母)近一年(含1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2. 申请人父(母)近一年(含1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集美区暂住。 3.申请人父(母)近一个年度(含1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厦门市连续缴交社会保险。 4.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但已接受处罚完毕的。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集美区暂住,表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门务工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4.适龄儿童父(母)亲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的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适龄儿童父(母)亲暂住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已接受处罚的提供处罚凭证) 6.适龄儿童未在其他地区取得小学学籍的保证书。 注:上述暂住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社保缴费证明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同一人的。 | |
| 积分项目 | 积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
| 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 | 暂住且务工年限(12分) | 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的总分不超过12分。 |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集美区暂住,表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
| 参保情况(24分) | 申请人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的总分不超过24分。 | 适龄儿童父(母)亲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几个年度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的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
| 购房情况(20分) | 申请人父(母)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并实际入住的,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入。本项总分20分。 | 1.房屋产权证,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 2.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查询人应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和房屋产权人。 3.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本人、适龄儿童的父(母)与产权人同一户口簿。 4.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 |
| 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一区(9分) | 申请人父(母)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的,给予9分的加分。 | 申请人父(母)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和《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 |
| 计生状况(5分) | 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的,给予5加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本项不得分)。 | 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 |
| 附加分(10分) | 另一方累加(10分) | 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年限按每年(12个月,不足整年的部分按照月数÷12×1计入)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12个月,不足整年的部分按照月数÷12×2计入)2分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结婚证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的从业证明,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几个年度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的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上述暂住证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应为同一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