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入学积分要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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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项目 |
积分子项目 |
分数 |
关联人员 |
说 明 |
计算 时间段 |
计分 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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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分 |
暂住 A1 |
30 |
监 护 人 一 |
A1=近一个年度在厦门市连续暂住天数符合要求。 ● ●目前在集美区暂住,即暂住证目前在集美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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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 A2 |
A2=近一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最近1年有在厦参加社保,且2016年3月及以后有正常参保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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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A3 |
A3 = 近两个年度在厦门市缴交社保月数符合要求。 ●累计时间达1年以上(含1年),补缴的月份不算。 按月计算≥12个月,累计计算时间时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缴交(派位后再次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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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项目 |
积分子项目 |
分数 |
关联人员 |
说 明 |
计算 时间段 |
计分 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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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
暂住 B1 |
12 |
监 护 人 一 |
B1 = 截止 ●满一年得2分,最高12分,不计溢出。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年按12个月365天计。●不合并购房时间。 ●累计计算时间时,超过部分不足365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暂住(派位后再次核查)。 |
截至 |
B1÷365天/年×2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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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与务工 B2 |
9 |
B2 = 近一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 ●集美区暂住天数≥272天(含2016年5、6、7、8月4个月有效暂住),且5,6、7、8月仍需在集美区暂住(派位后再次核查)。 ●时间周期内在集美区缴交社保≥12个月,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缴交(派位后再次核查)。 ●缴费单位的工商注册地是在集美区,或者就业登记注册地址是在集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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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B3 |
24 |
B3 = 截止 ●多满一年得4分,最高24分,不计溢出。 ●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按月计算累计计算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2016年5、6、7、8四个月视同缴交(派位后再次核查)。 |
截至 |
B3÷12月/年×4分/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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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B4 |
5 |
B4 = 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 ●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得5分(壹类)。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得0分(贰、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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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 B5 |
20 |
B5 =符合购房条件。●随迁子女父(母)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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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
暂住 C1 |
10 |
监 护 人 二 |
C1 = 厦门市暂住总天数。 C2 = 厦门市缴交社保总月数。 ●单项计分前提条件:C1 > 0 或 C2 > 0 ●暂住满一年得1分,按天计算,一年以365天计算,不足365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单项计分。 ●社保缴满一年得2分,按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交月数计算,单项计分。 ●附加分 = 暂住分+社保分,封顶10分,不计溢出。 ●社保补缴的月份不算积分。 |
截至 |
C1÷365天/年×1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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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C2 |
C2 ÷ 12月/年×2分/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