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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教育局2016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扬州教育局中招办 2016-5-22 19:00:41

关于2016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扬教发〔2016〕2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科教文卫处,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认真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

1. 坚持教育主管,属地负责。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尽最大努力满足本区域内拥有扬州户籍适龄幼儿和符合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园需求。各幼儿园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入园,开展融合教育。今年幼儿园小班入园年龄为3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园招生入园原则上安排在6月。要确保全市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

2. 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以政府办园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级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本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需求;积极支持民办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与人群的个性化需求。

3. 坚持就近入园,方便群众。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确保本区域内3-6岁幼儿入园,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以招收区域外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乡镇政府、街道办所举办的幼儿园要优先安排辖区内适龄幼儿入园,有余额的可以吸纳辖区外的幼儿入园。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含民办园)要优先吸纳本小区的适龄儿童入园。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划片入园。

4. 坚持规范招生,免试入园。各级各类幼儿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招生,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不得将幼儿参加亲子园与入园招生挂钩,要优化工作流程,尽量方便群众。凡未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条件者一律禁止招生。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做好3-6岁听力、语言障碍儿童招生工作,让更多的适龄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5. 坚持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标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要按规定格式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1. 坚持分级属地管理。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辖学校的实际条件,健全体现 “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初中招生制度,合理制定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要通过布局调整、试行九年一贯划片入学、集团化办学以及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途径,标本兼治,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切实落实划区就近入学,进一步降低义务教育“择校热”。要根据教育部 《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在有条件的区域小升初试行学区制,即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

2. 坚持依法规范招生。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免费划学区就近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办学校的布局、规模和本年度生源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连片成块、不留空白”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各学校学区,保证学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免试入学,自主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规模时,采取电脑摇号和自主招生等多种方式录取。各民办学校不得以举行选拔性考试方式或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变相择优录取新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英才班”等各种变相重点班名义招生。各学校招生办法须按规定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新生入学一律均衡分班,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重点班,编班程序应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提倡小班化教育。

3. 坚持热点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今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到2019年,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继续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录取时在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上不设分数底线,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热点学校的名单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

4. 坚持贯彻相关政策。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军烈属、军人子女以及对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子女给予入学照顾。

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教育民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发〔2016〕1号)精神,稳定并不断扩大宏志班招生规模,加大宏志班教育资金投入,切实提高宏志班办学质态,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贫失学。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16〕85号),确保随迁子女与本市居民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申领各地居住证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100%安排公办学校入学,100%享受免费入学的待遇,与本地学生一样参加中考升学。

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权利。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8%以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求在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的,应安排在施教区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拒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的,须同时到施教区学校登记备案。今年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市区(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招收自闭症儿童。

5. 坚持按法定年龄保证入学。今年小学一年级应招收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未入学儿童少年,确保小学入学率100%。严禁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入学。

今年初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龄在15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对年满15周岁、已接受义务教育9年以上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发给《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对其中要求继续升学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作为非义务教育学生试读。

6. 坚持市区(不含江都区)招生政策的一致性。市区小学招生全面实行划区免试就近入学,不招收择校生,有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执行市政府有关政策。市教育局在各区划定所属公办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于6月22日统一公布公办小学施教区;统一各小学招生时间,市区小学毕业考试时间为6月27日,各小学新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2—5日;各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统一,热点学校施教区范围内同套住房购买时限、时序等统一,热点学校施教区范围内同套住房3年内只安排1名适龄儿童就学(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扬州市区初中学校招生坚持“学位卡”制度,全面落实就近入学。明晰市区各初中学校的施教区,做到划线成片,不留空白,也不重叠,市区小学毕业生全部根据“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升入初中就读。在各区划定初中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统一在6月底前公布市区公办初中施教区。市区各公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间为7月1日至7月6日。

江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等有关要求参照市区执行,各县(市)义务段学校招生时间由各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

7. 坚持学籍规范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充分利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全市均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三、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 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县(市、区)教育局分别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平台建设,实行市直、广陵招生区域和邗江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统一网上报名、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更改志愿、统一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统一录取”“五统一”。

各地各学校必须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取消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的,将追究相关学校和负责人的责任。未纳入招生计划的招生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各相关学校相关人员承担,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

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分段培养项目(3+4)招生计划分配至各个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区域,进入普通高中志愿并填写志愿表,与当地四星级高中同批次志愿,录取时与四星级高中同批次录取。

2. 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各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根据扬州市委、市政府“举全市之力办好扬州中学”的要求和省教育厅规定,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办法详见《关于做好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招生工作的通知》(扬教发〔2016〕26号);根据省军区、省教育厅在宝应县画川高级中学举办国防班试点工作的要求,宝应县画川高级中学国防班继续面向全市招收国防班学生50人;城区3所热点高中(扬州中学、扬大附中、邗江中学)实行部分计划跨区招生。其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区域招生。

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省辖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如需跨省辖市招生,须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生,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民办学校跨省辖市招生时,要参照本市最低控制线分数在中考总分值中的占比,相应确定各有关市的控制线,所录取的学生中考成绩不得低于控制线。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省辖市招生,凡未经生源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招生,致使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的,市教育局将取消该民办学校下一年度所有招生计划。即使有些学生因某种原因不需取得学籍的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3. 继续执行热点高中70%统招生计划定向分配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基〔2012〕24号)要求,今年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继续将不少于70%的统招生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分配到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定向指标生的录取将根据各初中学校定向指标生分配数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成绩控制线为中考成绩总分的8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招生实际确定热点普通高中。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研究确定定向指标生的分配方案,进一步提高区域高中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4. 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办法。市教育局根据各地中考情况以及“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大体相当”等原则,确定各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最低控制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

5. 强化会考成绩在录取中的作用。会考是中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生物、理化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为毕业会考科目。会考科目成绩均合格者方可报考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有会考科目成绩不合格并要求升入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就读的,市教育局一律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

根据《扬州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方案》(扬教发〔2016〕2号)文件要求,现在初中学校初二年级学生在参加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时,会考结果以等级形式呈现,分A、B、C、D四个等级,根据考生成绩按比例折换成相应的等级。今年初三毕业生需要参加地理、生物补考的学生其考试的结果将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A、B、C等级转换为“合格”,D等级成绩转换为“不合格”形式。

6. 规范执行招收优秀运动员等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优秀运动员升学工作意见(2016年修订)>的通知》(扬府办发〔2016〕53号)、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全市普通中学招收优秀运动员的意见》(扬教发〔2016〕2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优秀运动员选招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和南京军区空军政治部《关于建设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的通知》(苏教基[2015] 6号)要求,继续做好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

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各类政策性加分必须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报考普通高中的,在中考成绩达到入学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实行优先录取。

7.开展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今年扬州中学面向全市招收音乐、美术等方面具有鲜明特长和较大发展潜力的学生6名,具体招生录取办法按照《2016年扬州市区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扬教办发〔2016〕56号)执行。

8.推进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同城化。完善“市区(市直、广陵招生区域和邗江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招生统一平台”,实现市直高中和邗江高中招生考试“统一网上报名、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更改志愿、统一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统一录取”“五统一”,从细化平台建设工作进程、明确中考招生录取要求、强化中考中招过程管理、加大招生工作督查考核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五统一”(具体意见另发)。

扬州中学、扬大附中和邗江中学3所热点高中在按照原有招生办法对原招生区域招生的同时,使用部分招生指标跨区招生。其中扬州中学32个招生指标(不含今年扬中创新班18人)、扬大附中60个招生指标,面向邗江区所属初中学校招生;邗江中学安排210个招生指标面向市直招生区域所属初中学校招生。上述3所热点高中进行跨区招生的,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安排在志愿录取阶段通过志愿录取,不进入网上市场招生。

9. 严格规范学籍电子化管理。按照全省高中学籍电子管理工作要求,实现中考系统与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市教育局将各地各校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6月份报省教育厅,根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将无法注册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于8月2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并报省学籍平台,8月30日前建立学籍。没有取得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参加高考。

四、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 保持职业教育适度规模。各地要根据市教育局、市发改委联合下达的全市2016年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加强对本地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引导初中毕业生确定合理的升学意愿,坚持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

2. 抓实招生关键环节。各地要加强职教招生过程监控,重视抓好招生过程中志愿填报、初中毕业生家长会等每一个关键环节。各职业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利用每个关键时段做好招生咨询服务。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招生逐级日报旬报制度,在招生期间及时将招生进展情况上报市教育局。

3. 深化职教招生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深度宣传,大力宣传国家支持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国家为职校学生搭建的多路径成才的“立交桥”;宣传职业教育的就业、升学优势,尤其是面向职业教育的对口单招、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中职与高等专科“3+3”分段培养、五年制高职及国家对职教学生学费减免和助学等政策,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各职业学校要通过校园网站向社会公布今年经批准的招生专业及专业教学计划,宣传职教办学成果,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4. 拓展职教招生渠道。各地各职业学校要面向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入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其他群体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将参加中职学历教育的人数统一计入当地年度招生统计范围。要继续做好外省市生源基地稳固和拓展工作,采取多种合作办学形式,充分利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吸引更多的外地学生来扬就读。要积极拓展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加企业订单培养班招生数量,订单培养班要在教学计划制订、课程内容设置、师资聘请培养等方面进行实实在在的合作,零距离服务企业需求,确保各职业学校招收的企业订单培养专业数量达70%以上。

5.规范职业教育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职招生工作的“六个严禁”。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肃招生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 加大招生考核力度。市教育局将把职业教育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占比列入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并与申报上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创建项目挂钩。同时,把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情况列为对市区各初中学校的考核内容。各地各学校要对在招生过程中表现积极、招生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关于招生工作要求

1. 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招生学校(幼儿园)和生源学校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招生工作班子,严格执行政策,精心规范操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确保招生稳定。各地各校要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做好今年各类学校招生工作。要保持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相对稳定,原则上施教区不作调整,特别是要做好新建学校的招生工作,通过学校集团化办学、举办分校、名校嫁接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施教区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坚持招生稳定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主,各区域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对本区域的内招生稳定负总责;各学校对所在学校招生过程中的矛盾化解负直接责任。

3. 严明招生纪律。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的意见(修订稿》,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划区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个别学校有空余学额时,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扬发〔2014〕25号)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布、分类实施、备案管理、社会监督”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上报并批准的招生方式、招生计划招生。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不得擅自招生,不得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市直招生区域高中学校必须通过志愿录取或者在统一的网上招生市场中招生录取,并据此建立学籍,违反网上市场招生纪律、场外招收的学生不得建立学籍。

4. 加强监管考核。将“执行招生政策与纪律情况”作为县市区和市直学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分值;对明显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强化责任追究。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通报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重视舆论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国家、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引导学生和家长理性、有序入学,减少盲目、非理性择校行为。生源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校通、校讯通等方式,将今年的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家长,特别是让小学六年级家长知晓就近入学的意义,宣传今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在2019年中考时热点高中学校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将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等政策。

6. 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招生学校要做好招生期间的服务工作,安排专人接受家长咨询。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对各类学校招生的知情权,提高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各招生学校(幼儿园)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电话,做好咨询工作。市教育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中招办、监察室电话,各地也要相应向社会公布上述电话。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积极主动帮助家长释疑解惑,提高家长、社会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以上意见,各地要及时传达到所管辖的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并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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