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操作细则
一、入学要求
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具体依据如下:
(一)按学生本区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对口入学,户主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有效(具备相对应的房产证),学生本人是户主,需提供学生本人为产权人(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的房产证。户籍的最后统计日为
(二)因“人户分离”要求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学的学生,房产证产权人须是父母或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待区域内有户籍同时有对应房产证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产证的最后统计日为
(三)学生父或母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有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并全部或共同共有产权),可按房产证地址对口入学。无房产证,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址,待区域内有户籍、房产证的学生安排后,视学校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最后统计日为
(四)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移到新地址,如果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已具备招生条件,可凭动迁协议书上的安置地址对口入学(租赁房屋地址作统筹安排)。最后统计日为
(五)本市外区县户籍人户分离学生,需在居住地就读,在园适龄儿童在就读幼儿园登记,未入园适龄儿童可到指定登记点(具体地点时间通过浦东新区招生办网站告示)登记。办理登记时,须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安排入学时,视学校招生情况,作统筹安排。申请截止日为
(六)非本市户籍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小学,学生本人须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同时学生父或母须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学生父或母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七)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可持身份证明,外籍学生可持外国护照,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由幼儿园统一至区招生办办理审核及信息登记。
二、 操作程序
(一)3月中下旬向社会公布《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5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操作细则、招生信息。
(二)
(三)入学信息登记
1.
小学:(1)在园适龄儿童通过就读幼儿园完成信息登记。
(2)非在园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通过指定登记点(具体地址、时间通过浦东新区招生办网站告示,下同)完成信息登记。
(3)非在园(看护点)适龄随迁子女通过所在街镇报指定登记点完成信息登记。
初中:在沪小学毕业生由就读小学完成信息登记。
2.
对象为
(四)民办中小学报名面谈:民办小学
(五)公办学校艺体特长生报名:
(六)公办对口分配:
(七)信息审核:
(八)公办招生报名:
(九)招生录取:
三、日程安排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部门 |
|
义务教育招生报名工作培训 |
3月上旬始 |
局基教处、招生办 |
|
向社会公布《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5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
3月中下旬 |
局基教处 |
|
全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校长会议 |
3月中下旬 |
教育局 |
|
审核确定公办学校招生区域、组织填报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师资、设施等基本情况表 |
|
教育署 |
|
向社会公布公办中小学招生对口区域及相关招生信息 |
|
招生办 |
|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小学信息网上登记 |
|
幼儿园、指定登记点、招生办 |
|
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
|
小学、教育署、招生办 |
|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
|
学生家长 |
|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公办艺体特长生报名 |
|
学生家长 |
|
民办小学组织面谈 |
|
民办小学 |
|
民办初中组织面谈 |
|
民办初中 |
|
二级及以上幼儿园适龄儿童公办小学毕业生对口分配 |
|
招生办 |
|
民办三级幼儿园非在园随迁子女、民办小学随迁子女对口分配 |
|
教育署 |
|
入学信息审核 |
|
招生办 |
|
民办中小学完成招生录取 |
|
民办中小学 |
|
公办小学报名 |
|
公办小学 |
|
发放初中新生告知书 |
|
招生办 |
|
公办初中报名 |
|
公办初中 |
|
公办学校艺体特长生录取并在区招生办网上公示 |
|
招生办、局德育处、相关学校 |
|
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补登记 |
|
部分公办中小学及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学校 |
|
下达第一批录取名单 |
|
招生办 |
|
送回外区县就读小学毕业生材料至招生办 |
|
小学 |
|
下达第二批录取名单 |
|
招生办 |
|
发出录取通知书 |
|
各中小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