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文件要求,积极扶持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现将《神农架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准备做好申报工作。
2016年3月28日
神农架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文件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方向,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界定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布局合理,得到当地政府支持,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稳定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条件
1.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2.经林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年检合格;
3.达到湖北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4.达到当地三级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5.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服务,班额符合规定,社会信誉度好;
6.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7.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8.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9.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现象;
10.无安全隐患,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一)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备案表、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上一年度幼儿园年检合格认定的文件。
4.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及班级设置情况,在园幼儿信息档案。
5.幼儿园工作人员资格证、健康证及其购买社会保险凭证。
(二)教育局认定。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教育局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资质核定。
(三)公示公告。由评审组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
(一)补助资助。中央、省及区级财政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向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倾斜。根据《神农架林区学前三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和《神农架林区免费幼儿读物管理办法》,享受免除保教费后的生均定额补助和免费幼儿读物政策,资助就读于普惠性幼儿园的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二)派驻公办教师。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根据实际情况,由林区教育局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中挑选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或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三)开展师资培训。国家、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各种表彰优先考虑。
(四)其它政策扶持。
四、管理与监督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收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每年春季学期进行,与幼儿园年检同时进行。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林区教育局教育科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存在违规乱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