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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鲁木齐初中学校招生分配原则

来源:3773中考网 2013-5-30 8:43:33

国办初中学校招生的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国办初中招生工作按行政区划操作,本行政区划内的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录取持有其他行政区划内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对个别位于区(县)之间交叉地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初中招生工作以小学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初中招生学校的学区进行分配录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必须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必须是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实际居住所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的户址必须与户籍相一致。

(二)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

(三)小学毕业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无住房,搭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分户,且户籍中注明小学毕业生为世居,没有迁入迁出的记录,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该住址为小学毕业生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四)本市常住户户籍在2013年6月1日前迁入,按学区分配。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国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区(县)教育局依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解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规定,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在辖区内指定学校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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