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守则
1.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2.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才能离开考场;
3.只能用黑色签字笔答卷,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除有关科目必备的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任何物品(如课本、学习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计算器等)不准带入考场(政史科可以带课本资料,数学科允许学生将按照教材要求学习使用的不带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带进考场);
4.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只能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如实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及座位号,不得在答题卡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全部答案内容必须在答题卡按照题序在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在试卷及草稿纸上答题;
7.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说话,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外逗留或谈论;
8.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卷;
9.提问要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10.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起立,并将答题卡、试卷反扣桌上,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收齐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附件六
梧州市中考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根据《梧州市2013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方案》精神,要求参与招生考试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政策、纪律、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招生考试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培训的内容
(一)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1、学习《2013年梧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2、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8号);
3、学习《监考员守则》;
4、学习《考场规则》;
5、学习《考生守则》;
6、从事巡视员工作的还要学习《巡视员工作职责》。
(二)熟悉工作职责、各种规章制度以及考试纪律。
(三)强调要注意了解各科考试之间的不同点。如:1、英语科考试,它增加了听力考试,要求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其他科目考试没有此要求;2、所有科目都要求在答卷上答题。
(四)熟悉和掌握试卷的运送、交接和保管。
(五)熟悉和掌握试题卷、答卷的清点、启封、分发、回收、装订、密封的步骤、方法及有关表格的填写方法。特别强调同堂分卷考试的操作过程。
(六)了解组织考试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事故。熟悉各种问题、事故的预防、处理方法。
(七)安全保密教育。
附件七
巡视员工作职责
1.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
(1)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责任分工;
(2)考点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责任分工;
(3)考试期间值班安排;
(4)考点对考生的交通、食宿安排情况。
2.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1)试卷保密室建设情况;
(2)保密人员值班守卫情况;
(3)试卷分发、答卷回收制度及执行情况。
3.检查考点、考场设置
(1)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
(2)考点环境布置情况(醒目处是否张贴有考试规则、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考场编排及平面图、各项辅助服务指示标志、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划定考点警戒线);
(3)考点各项服务设施设置情况。
4.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
(1)培训时间、内容、形式、规模;
(2)检查考试工作人员上岗操作情况。
5.检查监考工作实施情况
(1)考试工作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的执行情况;
(2)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3)试卷的领取、拆封、分发、回收和答卷的整理、装订、密封情况;
(4)考场纪律情况。
6.发现突发性事件或严重的违纪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附件八
中考统一播放指令
1、 14:20请监考员、工作人员集中考场办公室。(播两次)
2、 14:30(铃声)请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书本和非考试用品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播两次)
请考生把《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请监考员检查《准考证》是否本考场的考生。
宣读《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处理规定》。
3、 14:4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贴条形码。
4、 14:55请监考员分发地理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5、 15:00(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6、 15:45离地理科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7、 16:00(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回收试卷、草稿纸,答题卡留在考生座位上,并监督考生不要动笔答题。
8、 16:0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生物科试卷袋并核对试卷。
9、 16:10请监考员分发生物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10、 16:15(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11、 17:00离生物课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12、 17:15(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指挥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 8:20请监考员、工作人员集中考场办公室。(播两次)
2、 8:30(铃声)请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书本和非考试用品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播两次)
请考生把《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请监考员检查《准考证》是否本考场的考生。
宣读《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处理规定》。
3、 8:4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贴条形码。
4、 8:55请监考员分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5、 9:00(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6、 11:15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7、 11:30(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指挥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 14:30请监考员、工作人员集中考场办公室。(播两次)
2、 14:40(铃声)请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书本和非考试用品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播两次)
3、 14:4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贴条形码。
4、 14:55请监考员分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5、 15:00(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6、 16:15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7、 16:30(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指挥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 8:30请监考员、工作人员集中考场办公室。(播两次)
2、 8:40(铃声)请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书本和非考试用品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播两次)
3、 8:4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贴条形码。
4、 8:55请监考员分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5、 9:00(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6、 10:45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7、 11:00(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指挥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 14:30请监考员、工作人员集中考场办公室。(播两次)
2、 14:40(铃声)请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播两次)
3、 14:4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贴条形码。
4、 14:55请监考员分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5、 15:00(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6、 16:15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7、 16:30(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指挥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 8:20请监考员、工作人员集中考场办公室。(播两次)
2、 8:30(铃声)请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书本和非考试用品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播两次)
3、 8:4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贴条形码。
4、 8:50:开始试听。
5、 8:55请监考员分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6、 9:00(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按播放键进行听力部分考试。(在听到光盘中播出“听力部分到此结束”时广播):考生可以作笔试试题。
7、 10:45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8、 11:00(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草稿纸,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指挥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 14:30请监考员、工作人员集中考场办公室。(播两次)
2、 14:40(铃声)请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随身携带的非考试用品统一放在“物品存放处”。(播两次)
3、 14:4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并核对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贴条形码。
4、 14:55请监考员分发政治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5、 15:00(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6、 15:45离政治科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7、 16:00(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回收试卷、草稿纸,答题卡留在考生座位上,并监督考生不要动笔答题。
8、 16:05请监考员当众启封历史科试卷袋并核对试卷。
9、 16:10请监考员分发历史科试卷。请考生核对所得试卷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注明的页码相同。
10、 16:15(铃声)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生开始答题。
11、 17:00离历史科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注意掌握好时间。
12、 17:15(铃声)考试结束时间到,请考生立即放下笔,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静坐等候监考员收完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检查无误后,监考员指挥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附件九
考试工作程序
1.每科考试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考前35分钟),监考员向主考(副主考)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草稿纸、垫板等直接进入考场。
2.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考前30分钟),考点发出考生进入考场信号。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考生凭《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考生坐定后,在第一科开考前考点广播员向考生宣读考试管理的处理规定和考生守则,监考员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3.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答题卡袋,逐份核对试卷、答题卡,若发现试卷有差错要立即报告主考(副主考),经考区领导批准,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垫板。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粘贴条形码。
4.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试卷。监考员在黑板上醒目处写上当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总页数。
如因考试需要启用备用试卷,按本《细则》的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6.考生得到试卷后,应首先做好以下四件事:
①核对试卷、答题卡与该科考试科目是否相符;
②清点试卷页码是否与试卷标明的页码相同;
③检查试卷是否破损、试卷有无漏印或者字迹不清;以上三项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监考员提出;
④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写上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粘贴条形码。
7.考试开始时间到,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8.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考场的前面监考,监考员乙持《报名卡》逐个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正确,考生的相貌是否与《座位表对照表》、《准考证》上的照片一致,若有不符应立即查明并予以处理。
9、开考15分钟后,监考员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的缺考标记进行填涂,并贴上缺考考生的条形码。考试结束前30分钟,监考员在空白的答题卡的姓名处写上“空白”和在“贴条形码”框框内填写考场号。
10.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点发出考试终了信号。
1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起立并将试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好考生答题卡和试卷,然后,考生依次退出考场。
13.英语科考试。8点30分组织考生进入考场,8点50分试听,9点至9点20分进行听力考试,听力结束后接着进行笔试考试。
14.政治与历史科考试。政治科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不能离开考场。甲监考员负责回收政治课试题,乙监考员负责监视考生,不允许考生继续答题。因答题卡是政治与历史共同使用一张卡,故答题卡不用回收,到历史课考试结束后再回收。
15. 地理与生物科考试。地理科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不能离开考场。甲监考员负责回收地理科试题,乙监考员负责监视考生,不允许考生继续答题。因答题卡是地理与生物共同使用一张卡,故答题卡不用回收,到生物科考试结束后再回收。
为了统一工作步骤,以上各项工作请监考员按照考点广播指令依次进行。
听力考试的音源为光盘,必须使用校园广播系统播放。
关于听力考试期间偶发事件的处理
第一,听力考试开始时,出现无声或不清楚,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光盘,并由主考及时报告市、县招生办,由市、县(市)招生办批准确定顺延结束时间。
第二,听力考试进行中,出现设备故障、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光盘。重新放音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试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报告市、县招生办,由市、县招生办批准确定顺延结束时间。如出现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其余笔试部分的考试,并开始计算考试时间。笔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程序进行听力部分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市、县招生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第三,听力考试开始或进行过程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换用备用的放音设备,处理办法参照第一、第二条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主考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纪录上报市招生办,其中有问题的光盘应单独保存,考后随答卷一起送市招生办复查。
附件十
试卷回收装订办法
1.中考及初中毕业会考各科试卷都实行试卷与答题卡分离,要求考生必须将全部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回收时只需将答题卡按照座位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回收。试卷部分不用密封,整理装订成一册后装回试卷回收袋交考场办公室,由各县(市)招生办保存,以备核查。
2.答题卡按座位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包括缺考考生的答题卡)回收,经过复核检查无误后将答题卡套装塑料袋后装到答题卡袋进行密封,然后交主考验收。要保证答题卡平整,严禁将答题卡折叠,缺考考生的答题卡也要贴上条形码,将考场信息条形码贴在答题卡袋的规定位置。
3.空白答题卡的处理:主考或副主考接到监考员交来的空白答卷后,首先清点空白答卷的份数,检查是否该有“空白”和是否填写考场号。无误后按考场顺序号整理汇集,单独装袋,随试题卷、答卷一起上交。
4.如实填写考试情况记载表、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上有关栏目。
5.两名监考员一起将答题卡袋、试卷袋当面交主考(副主考),再由各考点及时上送市、县(市)考试院、招生办保密室。
附件十一
考试时考场黑板统一提示内容
考试科目 (共 页 大题)
考试起止时间
提示:
1、严禁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考试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2、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3、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3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于
部 长 周 济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至3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含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