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10〕29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州教发〔201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为切实做好全州2013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努力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招生工作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生权利,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管理的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由我局统筹管理。我局负责制定全州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统一招生工作时间,统一组织招生考试,统一操作平台录取,统一学籍注册管理。各县市教育局应在我局组织、管理与指导下,加强对所辖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州、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详见附件4)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下完成招生录取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作废,不再进行补录。
2.坚持“三限”原则。我州政策许可招收择校生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按“三限”原则开展择校生录取工作。“三限”即限人数——省、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数控制在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以内,一般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择校生;限分数——择校生的录取分数线最大降幅应控制在该校普通生录取分数线10%以内,并且初三毕业学业笔试科目成绩应达到科平及格以上要求;限钱数——择校生收费标准与方式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3.坚持综合评价与择优录取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各类奖励性加分情况,择优录取。普通高中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实行“两考合一”,任何招生学校不得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今年全州普通高中招生不实行推荐保送制度,任何学校不得以推荐保送等名义擅自开展录取工作。
4.坚持规范操作的原则。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在我局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集中录取;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全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必须使用“湘西自治州基础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州管理系统’)”进行录取操作。凡招生学校未使用“州管理系统”自行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州民中“宏志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5.坚持考生自愿的原则。考生志愿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进行录取的重要依据,自由选择填报志愿是每一个考生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强制、代替学生选择填报志愿。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慎重,依据志愿和招生程序被某一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后,就不得再参加同批次及下一批次其他学校的录取。
三、招生对象
具有我州学籍,并参加我州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初三应届毕业生。凡在我州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并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人口子女平等的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权利。
四、招生依据
1.我局审核下达的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2.学生本人志愿。
3.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各县市、学校应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州教通〔2010〕5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五个维度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的学生方达到毕业要求并具备普通高中录取资格;五个维度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且任意2个维度达到B级以上(含B级)的学生方具备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资格;五个维度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且任意2个维度达到A级的学生方具备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资格。
4.升学档案分(含升学成绩总分和优惠、奖励性加分,下同):
⑴升学成绩总分依据。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科目与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100分、思想品德100分、历史100分、地理100分、生物100分,实践能力考试60分(物理实验操作考试10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10分、生物实验操作考试10分、信息技术考试30分)、体育考试50分,升学成绩总分为1070分。
⑵优惠、奖励性加分(详见附件5)。
5.定向生分数线。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分数线原则上控制在普通生分数线下40分以内。
五、具备招生资质的学校及其招生范围
1.经我局审定,2013年全州具备招收普通高中新生资质的学校共23所。招生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2.州直省、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州招生;县属省、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招生。
六、招生计划
1.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生、择校生两大类,其中普通生计划包含定向生和特长生计划。全州各级各类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
2.我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关系全州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指令性计划,由各县市呈报、经我局审核后统一下达、发布。为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在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任何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3.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应将不低于35%的普通生招生计划合理定向分配到划定招生区域内的初级中学,定向生计划应向农村学校倾斜。州民中定向招生计划由我局统一分配(定向招生计划详见附件3)。县市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由各县市教育局按本文件精神确定,并上报我局备案。
七、志愿填报
1.高中阶段学校志愿分为两类,即普通高中志愿和职业高中志愿,两类志愿可以兼报。
2.全州制定统一格式的学生志愿名册(见附件6),志愿分设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三个批次。各县市、学校应在5月31日前组织学生完成填报志愿工作,志愿一经填报不得更改。考生志愿由基础教育部门使用“州管理系统”组织进行,输机审定后,形成电子档案。
3.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为第一批次志愿。吉首、永顺、龙山、花垣等四县市考生填报第一批次志愿时,只能在州民族中学和本县市所属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中选报一所,否则为无效志愿。其他县的考生如需填报第一批次志愿,则只能填报州民族中学。
4.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为第二批次志愿,设两个志愿栏,考生在本县所属的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中选报一所,填入第二批次的第一志愿栏内;报考州第二民族中学的志愿,由我局基础教育科依据考生志愿卡填入第二批次的第二志愿栏内(报考州第二民族中学的考生必须注明是否同意提前录取)。
5.州内一般普通高中为第三批次志愿,考生只能在本县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或州内民办高中学校中选报一所,填入第三批次志愿栏内。
6.报考州内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报考州第二民族中学的考生,须填写由我局监制的志愿卡(式样详见附件7)。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和报考州第二民族中学的志愿由招生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卡输机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其他学校志愿由各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统一输机后上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凡招生学校擅自录取未按要求填报志愿的考生,我局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八、招生程序
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程序
先普通高中录取,后职业高中录取。
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程序
按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州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三个批次依次录取(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
㈢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办法
1.第一批次录取: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我局基础教育科依据考生志愿、升学档案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招生计划的1:1.05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定向生、特长生单列),由招生学校在提供的电子档案内确定录取名单,凡未被录取而退档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注明原因。按计划录取的特长生,可适当降低投档分数线,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该校择校生录取分数线。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在本校普通生录取工作结束后3日内完成。
2.第二批次录取: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先由我局基础教育科依据考生志愿、升学档案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招生计划的1:1.05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到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由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组织招生学校在提供的电子档案内确定录取名单,凡未被录取而退档的考生,招生学校必须注明原因。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在本校普通生录取工作结束后3日内完成。
3.第三批次录取:州内一般普通高中。由各县市教育局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7月底之前完成。
九、特长招生
1.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实际每年招收一定比例的艺术、体育特长生,开办艺体特长班。招生人数须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总数的8%以内。其招生计划与方案应于5月20日之前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2.凡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州级以上(含州级)艺术、体育竞赛中,取得下列成绩,并由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州直学校由教务处)审查获奖证书原件无误,且初三毕业学业笔试科目成绩达到科平及格以上(省级示范校招收特长生时,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该校择校生录取分数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录取资格要求的,各普通高中可将其作为特长生录取。
⑴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州级以上(含州级)体育竞赛,获得州级前三名、省级前六名的学生;
⑵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州级以上(含州级)音乐、美术等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具有以上特长,但未参加特长生报名的,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可按本文件规定享受奖励性加分政策(详见附件5)。
3.除上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报考特长生的考生,应参加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特长生专业考试。特长生专业考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于5月28日前完成。经特长生专业考试后确定的特长生资格名单,必须在县市教育局和招生学校公示3天,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6月10日前,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应将确定的特长生名单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备案。未按时备案的学校当年不得招收特长生,未按时备案的学生一律不得作为特长生录取。
十、学籍管理
1.高一新生注册时,我局将严格对照招生录取结果进行审核。对于学校擅自录取或超计划录取的学生,我局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不准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发放高中毕业证书。
2.各县市教育局要严格控制高中学校班额,每班学生数不得超过55人。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快慢班”。
十一、招生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报请相应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公布。
十二、工作要求
1.各县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校,要站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特别是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要率先垂范,严格招生纪律,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各县市要树立“全州教育一盘棋”的观念,对州直中学按照招生文件之规定开展的招生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
2.各县市教育局、普通中学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家长和学生的宣传,要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考生及家长,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自觉维护学校、教师的良好形象,积极争取社会和广大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3.进入县市招生的州直中学工作人员须凭我局开具的介绍信,主动向生源地县市教育局汇报招生工作方案及情况,在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下,按我局招生工作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对未经我局批准的州外高中阶段学校来我州招生的,各县市应不予接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州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生源。
4.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时,必须坚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不得诋毁其他普通高中学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许诺进“重点班”和利用物资、金钱等所谓“优惠政策”争抢生源、买卖生源,扰乱全州招生秩序。
5.凡已被前一批次志愿学校或同一批次学校录取的学生,后一批次志愿学校和同一批次其他学校不得重复录取,凡报考前一批次志愿落选而又填有后一批次志愿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录。
6.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的单位与责任人,一经查实,我局将严格按照州教发〔2011〕13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2013年湘西自治州具备招收普通高中新生资格学校及其招生计划表
2.2013年湘西自治州州直中学招生计划分配表
3.2013年湘西自治州民族中学定向招生计划分配表
4.2013年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5.2013年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奖励性加分实施细则
6.湘西自治州初中毕业学生志愿名册
7.2013年湘西自治州考生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