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原则及依据
高中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以中考学业成绩为主,择优录取的原则。
录取的主要依据有:
1.中考成绩:中考总分等级和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等六个科目成绩等级的组合。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3.学生报考志愿。
4.按中考总分等级先后顺序和坚持在同一总分等级内学科成绩高等级数量越多,录取投档排位越靠前的方式进行择优录取。
5.根据考生志愿进行招生投档,先投第一志愿;如第一志愿未能录取,方可投第二志愿的档。无志愿的不予投档。
6.总分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均为A、地理生物成绩不低于50分、理化实验考查合格的考生,为自治区示范性高中计划内招生录取对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为C等级以下,或是理化实验考查不合格或是中考单科学业成绩出现C等级以下,均不能录取为自治区示范性高中计划内招生。
五、示范性高中定向分配生录取办法
①分配有定向生指标的初中学校,定向指标不受该校获得择优录取的人数影响。在录取了择优生之后,该校余下的考生按中考成绩等级排序,由招生学校的定向生指标择优录取。
②如果某所初中有定向分配生指标,但考生中无人达到定向最低控制成绩等级,则该指标由招生学校收回,并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分配到同一县(市、区)的其他学校作定向生录取,直至指标用完为止。(记者 潘静新 通讯员 梁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