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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郑州市中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来源:郑州教育信息网 2012-2-9 10:26:15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宣布考试开始前动手操作的;

  (三)考试终止后继续操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分数以零分计并记入《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一)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试期间故意破坏实验仪器设备的;

  (三)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仿造证件,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六)抽签后,与其他考生对换签号或准考证的;

  (七)考生参加两次实验考试的;

  (八)考生将试卷、评分表带出考场的。

  郑州市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办公室电话:63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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