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考中招初步方案之照顾政策篇
(1)照顾仅限于应届毕业生。
(1) 加分照顾仅取最高的一项,不能累加。
(2) 其参加的比赛均应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
(3) 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的子女,如果在初中或小学已经享受过择校照顾,此次就无法再享受照顾。
(4) 报考非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和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按教育厅文件办。
(5) 照顾对象要在学校公示三天。
“享受5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是:
(1)2003-2004、2004-2005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可享受照顾的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1项;
(2)近两学年在下列项目中获市级第一名(含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音乐(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美术(包括书画、摄影、工艺),科技、创新大赛,学科竞赛(仅限全国初中数学竞赛、全国初中应用物理知识竞赛、2004年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演讲比赛、音乐、科技、创新、美术类还包括二人合作项目;
(2) 获设区市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本人或子女;
(3) 户口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籍)、少数民族考生。
(4) 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所列的几种留学人员子女: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的子女;④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
“享受10分照顾”:烈士子女。
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按厦府办〔1998〕078号文和〔2000〕226号文执行。
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2003—2004、2004—2005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部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