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37名在2009年11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证书类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现将违规考生名单及其处罚情况予以公布。处罚期自2009年12月8日起,请违规考生于2009年12月30日后到考试所在区县领取处罚通知单。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11月北京市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书类考试违规考生名单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