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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来源:湖北自考网 2011-9-13 12:46:43

一、免考课程分类

  1.学科分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2.自考的公共课分为公共政治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公共政治课为:哲学、政治经济学(非财经类、财经类)、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大学语文、公共英语。公共专业基础课为:高等数学(财经类、工科类、理科类)、普通物理、普通逻辑、法学概论。

  3.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并且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课程。

  二、免考课程具体规定

  1.外省、市、自治区自考的考生转入我省(户口迁移)后,报考我省自考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类专业考试,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我省自考考生因工作需要(户口未迁移),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可持原籍所在地的市(州)自考办的证明,经报考地自考办公室同意,就近报考同类专业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在我省有效。

  3.我省自考考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因工作需要确需转专业的,经县(市、区)、市(州)、省自考办同意后,可调转,转入同类专业的可免考该专业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转入不同类专业,可免考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4.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考同类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类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和公共专业基础课。

  5.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考同类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下列课程:

  (1)公共课和公共专业课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类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报考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

  6.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考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学分数高于现报考专业的课程。

  7.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报考自考专科(段)专业,如所报专业中的某一门课程已在原专业中分为几门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可免考该专业中的该课程。

  8.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本科毕业生、研究生,通过了国家教委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报考自考专科(段)英语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的基础英语(1)和基础英语(II)两门课程;报考其它专科(段)专业可免考该专业中的基础英语课程;报考本科(段)专业,可免考本科(段)专业中的公共英语课。

  9.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自考,可免考报考专业中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公共专业基础课。

  10.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可免考报考的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课。

  11.获得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按照自考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12.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我省自考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同类,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三、免考所需材料、办理时间及手续

  1.转考、借考考生的免考,由考生向省自考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正本材料(单位介绍信,市(州)自考办证明,原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等)并填写免考登记表一式三份,经自省考办审核后批准,同时将考生免考情况通知所在市(州)自考办,由市(州)自考办并入考生档案。

  2.转专业等其他课程免考,由考生向所在地的市(州)自考办提出申请,提供正本证明材料(单位证明、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学习课程和成绩单、原准考证、单科合格证等),并填写免考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州)自考办查验核准后,报省自考办审核批准,省自考办审核批准后通知市(州)自考办,由市(州)自考办并入考生档案。该类免考,省考办每年办理两次,即每年3月和9月上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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