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与思考
一、主要概念
1、犯罪现场;2、犯罪行为;3、保护现场;4、现场勘查;5、现场访问;6、现场勘验;7、整体巡视;8、局部勘验;9、个体勘验;10、实地观察法;11、现场复验;12、犯罪痕迹;13、犯罪物品; 14、微量物质;15、犯罪痕迹物品勘验;16、现场勘验记录;17、现场分析;18、侦查方向;19、侦查范围。
二、思考题
1、犯罪现场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它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2、应如何进行临场初步处置?
3、现场访问应怎样进行?
4、如何评判一份询问笔录的好坏?
5、在现场勘验中,通常用到哪些方法?
6、如何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品?应怎样保全痕迹物品的证据价值?
7、如何进行现场实地观察?
8、如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9、现场分析通常分析哪些内容?具体应如何分析?
本章参考文献:
1、吕云平.犯罪现场勘查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蔡辉庭.李双其.刑事侦察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瑞典)阿恩.斯文森 奥托.温德尔 (美)巴里.A.J.费希尔. 犯罪现场勘查技术.法律出版社. 1987.
4、张玉镶 吕登中.犯罪现场勘查.群众出版社.1990.
5、赵柏栋 屈建章.刑事犯罪现场勘查操作实务.群众出版社.2000
6、王国民 任克勤.现代犯罪现场勘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7、王洪林 齐文祥.侦技诀.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
8、各期《中国刑事警察》杂志。
9、各期《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杂志。
10、各期《人民公安大学学报》杂志。
第三篇 侦查措施与谋略
本章学习指南
一、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侦查措施与谋略的种类;明确侦查措施与谋略实施的法律依据;掌握各项侦查措施与谋略运用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技巧。
二、学习重点
1、侦查措施及侦查谋略的定义及分类。
2、各种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范围及法律手续。
3、紧急措施运用的时机、条件和方法。
4、几类常规措施实施的程序、方法。
5、侦查谋略实施程序及具体运用方法。
三、学习提示
本章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且操作性、技能性较强。要求学生在学习中,要十分明确侦查措施与谋略在侦查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除通过听讲、阅读理解消化基础知识、方法外,更应通过观摩、实习、训练等手段达到学习的目的。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所采取的各种侦查活动与方法。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方式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公开性措施与秘密性措施;按侦查措施运用的时机及功能分,可将侦查措施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和强制措施等。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和隐匿犯罪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第一节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条件
(1)经过传唤而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
(2)未经传唤而侦查活动需要直接拘传的。
2、拘传的法律程序
3、拘传应注意的问题
(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2)拘传犯罪嫌疑人到达的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范围内,一般不应超出以上范围到其他地点。
(3)对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变更决定,对于不批准或不能按时作出强制措施变更决定的,应当及时结束拘传。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取保候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这一规定该如何理解,不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不是意味着就应该对他们进行逮捕或刑事拘留,如果需要对他们逮捕或刑事拘留的,首先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或逮捕的条件。
2、取保候审的程序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
(2)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3)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4)责令犯罪嫌疑人或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或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
(5)会见保证人,交代保证义务,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
(6)履行对保手续
(7)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3、取保候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没有保证人担保的。
2、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2)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时,侦查人员应重点向其讲明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所规定的义务。
(3)及时向犯罪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送达《监视居住委托书》,通知居住地派出所具体执行监督职责。
3、监视居住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取得证据,查明案情,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运用最为普遍的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由于拘留所剥夺的是公民人身自由,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2、拘留的法律程序
(1)制作《呈请拘留报告书》,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
(2)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指印,并注明拘留的时间。
(3)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未能在24小时之内通知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注明情况。
(4)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以核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现有无错误拘留的情况。
3、拘留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五、逮捕
1、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
2、逮捕的法律程序
(1)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2)签发《逮捕证》
(3)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4)在24小时之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3、逮捕的执行
(1)逮捕前的准备
(2)逮捕的执行
4、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办的法律手续
六、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1、对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2、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3、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特殊程序
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时间。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屇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屇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屇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屇满7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5、犯罪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二节 紧急措施
一、追缉堵截
1、追缉堵截的概念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沿着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迹追捕的紧急行动。
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及时部署力量,在其可能途经的地点设卡、拦截查缉的紧急行动。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堵截往往同时结合使用,“外逃者,内追外堵;内窜者,外追内堵”。形成相互配合、前后夹击之势,所以合称为追缉堵截。
2、追缉堵截的条件
〔1〕特征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和逃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特征等。这是采取追缉堵截的基本条件。
〔2〕时间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到侦查机关决定采取措施的时间间隔长短、有无采取紧急措施的时机条件。
〔3〕方位条件:是指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位置,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条件。
〔4〕交通、人流量条件:是指当时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车流量及人员流动量的情况等要件。
〔5〕交通工具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和逃离过程中使用的各种交通工具,从而暴露出来的作案特征等条件。
〔6〕痕迹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窜过程中遗留下的能够反映其逃跑方向路线的各种痕迹、物品等条件。
3、追缉堵截的方法
〔1〕追缉的方法
〔2〕堵截的方法
二、通缉、通报
1、通缉
〔1〕通缉的概念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在逃的罪犯,依法发布命令进行缉捕的一项侦查措施。
〔2〕通缉的种类
〔3〕通缉的使用权限
2、通报
〔1〕通报的概念
通报是指侦查机关将发生案件和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通告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以引起注意或协助侦查的一项侦查措施。
〔2〕通报的种类
〔3〕通报的使用权限
〔4〕通缉通报的要求
三、控制赃物
1、控制赃物的概念
控制赃物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有财物损失的案件时,通过公开和秘密的工作,对有关行业、场所进行严密监视,以发现赃物下落和破案线索的一项侦查措施。
2、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方式
〔1〕异地销赃
〔2〕摊点销赃
〔3〕场外销赃
〔4〕利用寄卖、收购部门销赃
〔5〕改装后销赃
〔6〕用传销方式销赃
〔7〕赌场销赃
〔8〕预售销赃
3、控制赃物的范围
〔1〕赃物转移过程中的控制范围
〔2〕赃物修理、销售过程中的控制范围
〔3〕赃物使用的控制范围
4、控制赃物的方法
〔1〕加强控赃宣传,广泛发动群众
〔2〕教育行业职工,做好日常控赃工作
〔3〕布建秘密力量,做好重点控制
〔4〕依靠公开管理,堵住销赃渠道
〔5〕依靠基层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严密场外销赃
〔6〕加强区域协作,控制异地销赃
四、查询、冻结
1、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概念
〔1〕查询的概念
查询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向银行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具体情况的侦查活动。
〔2〕冻结的概念
冻结是指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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