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公 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 2016年3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2016年3月28日
准考证号 级别、种类 违规行为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022716100548 一级、口试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068316100520 一级、口试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060116100264 一级、口试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00216100379 一级、笔试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