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现决定在全市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公开遴选部分公务员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对象
遴选对象为在我市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满2年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含试用期)。中央和省设在县、乡镇的机关(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也可列为遴选对象。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12年9月1日。
二、遴选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勤奋敬业,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
3、男性,年龄35周岁或以下(1977年9月1日后出生);
4、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士学位;
5、专业不限;
6、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7、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记录的;
(4)转任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须回避情形的,或本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担任遴选机关班子成员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