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待遇
(一)临时教师:
(1)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生活补贴300元。试用期满签订临时教师合同,合同期限为1-3年,执行企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待遇。
(2)临时教师在岗期间如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及幼儿教育专业学历,合同期满合格,视幼儿园岗位需要,可转为正式教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企业标准缴纳保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二)实习教师:
实习教师实习期6个月-1年,工资300元,生活补贴300元;实习期满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人员可根据幼儿园需要转为临时教师,执行相应待遇。
((三)如果应聘者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仍保留原单位事业编制,其事业单位待遇不变。
((四)非九三局直户口人员安置宿舍。
六、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范学斌 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教育局
纪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局直第一幼儿园
局直第一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