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鄂人[2003]16号)和《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宜人社规〔2012〕1号),结合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并报请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兴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具体条件
见附表一:《2012年下半年兴山县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五)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和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被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具体事项
1、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和各单位招聘实施方案见兴山县人社局网站及各招聘单位网站。
2、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表一。
3、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报名时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不能同时用新、旧两个身份证,且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所须证件:报名时须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相关基层工作经历(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近期免冠1寸彩色登记照片2张、《兴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随意变更,便于联系。
5、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负责。
(2)招聘岗位与报考人数应达到1:3的比例,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职数。
(3)根据《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鄂人社函[2011]614号)规定,对在湖北省内“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专门项目服务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及服务单位和当地“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查盖章的证明,在笔试成绩上加5分,此项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原已在招聘单位享受的,本次不再享受)。
6、准考证发放
报名结束后,由县人社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通知考生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