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2.聘用期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制职工)工资福利的意见》(苏人保薪〔2013〕9号)规定执行,并缴纳五金。
3.被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4.录用后与本中心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一年一聘。初次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
5.被聘人员若违反合同,本中心将中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六、纪律
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制职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整个招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65209761
本简章由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20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