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
由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并指定医院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本人承担。因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已参加考试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总成绩一致的,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察
考察由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都江堰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jy.gov.cn/)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期限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出现的缺额按照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聘用管理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反映举报不实的,确定为聘用的应聘人员。
2.被聘用者按照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的时间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出现的缺额按照聘用程序依次等额递补。
3.新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
4.聘用人员聘用期限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个人表现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5.聘用人员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市人民检察院发放。
(七)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报名时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或固定电话),在整个考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都江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因无法与应聘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负责。
(八)纪律与监督
为保证此次公开聘用司法行政辅助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聘用工作由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1.本公告由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咨询电话:028-89741026(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市场)
028-87158311(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监督电话:都江堰市纪委、监察局(028)8713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