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八、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经公示合格者,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由招录单位通知被录用者。
被录用人员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
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警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已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招考的单位不予录用。
(二)考生按报考职位录取后,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具体工作分配单位及名额见《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凡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评授警衔。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民警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录用。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设立以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监察局驻公安局监察室三人组成的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如下: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张小麟(028)8627276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云鹏(028)87706353
成都市公安局:李伟(028)86407424
十、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一)》
《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表(二)》
2、《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一)》
《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单位分配表(二)》
3、《2011年成都市考录人民警察专业测试项目及标准》
4、《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政策咨询电话: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87706339)
成都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028-86407323)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