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重大服务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
2.独立编写本专业岗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3.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4.县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四)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并独立撰写业务工作研究报告1篇以上。
3.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本岗位的工作方法、技能,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事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03〕56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