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示和聘用
对通过体检、资格复审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按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录用手续;聘用人员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聘用资格;本次考试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考试,经初聘培训考试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考试纪律
为维护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整个招聘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同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考试全过程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
考生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本人相关情况及与本人联系的具体方式。不按时到场参加公共科目考试、专业技能考试、体检及其他事宜的,即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凡在报名、考试、体检、资格复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其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
对无故不聘用考生的招聘单位,报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纪检监督电话:0691-2585853 ;咨询和联系电话:2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