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一)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每人每月工作、生活补贴2000元。
(二)聘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由相关镇和个人按规定负担。
(三)列入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且考核合格后,享受公务员定向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升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四)市、县(市、区)、镇(街道)机关招考公务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招录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五)市、县(市、区)、镇(街道)事业单位需补充人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招录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六)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管理及服务
(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身份。
(二)按自愿原则,户口可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迁至工作所在县(市、区)。
(三)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四)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工作期满后,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
(五)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作为服务期满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
(六)高校毕业生选聘到村任职期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负责考核工作,镇(街道)党委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重要依据。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不享受相关政策。凡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因工作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聘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经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享受相关政策。
本公告由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668—2910012,291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