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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招体检20日开始 泉州市共有14所指定医院

来源:泉州晚报 2006-3-17 14:02:22

本报讯(记者陈玉珍)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工作将于本月20日展开,我市60346名考生将在14所省有关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检。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审核确定我市受理考生体检的医院如下:泉州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泉州市人民医院、晋江市医院、惠安县人民医院、泉州市光前医院、永春县医院、石狮市医院、南安市中医院、丰泽区医院、晋江市安海医院、南安市医院、安溪县铭选医院、德化县医院、泉港区医院。

  今年高招考生体检仍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仍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各地高招办可劝其放弃参加当年普通高考。为有效保护其他健康考生,对经体检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应禁止其进入考点。

  按规定,各地高招办要主动关心、爱护和尊重残疾考生,对因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但生活能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经市、县(市、区)残联和高招办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填写《200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后,应准其参加普通高考。残疾考生在参加高考中,有关部门应在考试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其提供便利通道和相应服务措施。

  按体检日程安排,4月1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会同体检医院完成对本地考生的体检;12日前,考生向县(市、区)高招办上缴体检卡,县(市、区)高招办分别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的材料和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考生的体检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13日前向市高招办上报;18日前,市高招办对本地区体检不合格的考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将有关材料上报省高招办;30日前,省高招办对要求终检的考生进行安排并完成终检工作,逾期不再办理。5月10日前,省高招办对终检的考生,在《200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发还各市高招办,由市、县(区)高招办通知至考生本人。

高考考生体检须到指定医院 否则结论无效

本报讯(记者陈玉珍)为做好今年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新生入学后的体格复检工作,日前,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出台了《200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我省考生的体检工作,均安排在经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审核确定的医院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今年我省仍指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考生体检省级终检医院,并指定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仍为招生体检临床检验技术培训单位。今年对经复检仍不合格并书面提出终检申请的考生,省高招办将统一安排于4月28日至29日在省招生终检医院进行终检,逾期不再受理。

各种违规行为医院 将被取消招生体检资格

本报讯(记者陈玉珍)《200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规定,高校招生体检严禁徇私舞弊、贿检、弄虚作假,对体检工作人员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所涉及的医院取消招生体检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承担招生体检的医院要选派思想政治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要设置必要的招生体检工作场所,防止交叉感染。体检收费应根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招生体检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在体检场所向考生公布。严禁非招生体检工作人员进入招生体检工作场所。

  各地招生体检工作的主检医师要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领导职务的医生担任。如发现参检医师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有关部门有权当即取消其参检资格,并做好记录,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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