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其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有关专业录取要求:
1.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口试成绩合格,外语语种为英语。
2.福建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数高低录取。
3.面向省外招生的艺术类考生:对于我校有设考点的省份,只录取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志愿和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对于我校没有设校考点的省份,认可相应省份艺术类艺术专业统考成绩(省艺术类本二线),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统考成绩高低录取。
4.面向省外招生的体育类考生:认可相应省份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省体育类本二线),对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统考成绩高低录取。
5.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龙岩学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6.因无少数民族语言类的教师,学校不录取非汉语言答卷的考生。
第六章 奖学助学政策
第二十条 奖学金政策:
1.根据政策规定,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设立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10名,奖金3000元/人·年;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年,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5%、10%、15%。
3.设立新生奖学金:对于本一线以上录取的学生,学校将一次性发给3000元/人的新生奖学金,按照高考分数文科、理科各前10名进行奖励。
4.其他奖学金:如“邱月娥奖学金”“好事达奖学金”等。
5.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龙岩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具体按照《龙岩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助学办法:
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2500元/人·年,资助比例分别为学生数的5%、15%。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报到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3.师范专业助学金:师范类学生享受师范专业助学金600元/人·年。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5.社会助学: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等。
第二十二条 2013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以及招生录取结果)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网址:www.lyun.edu.cn 。招生办电话:0597—2793756 传真:0597—2793759 。纪检、监审处电话:0597—2793728。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