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教育部及各省市高考加分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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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加分类别 | ·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
新增加分类别 |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 |
优先录取类别 |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 |
取消加分类别 | ·“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今年不再加分。 ·三等功退役军人不加分。 | |
广东省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的照顾范围和分数不变,可在本科或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 |
广西省 |
·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在高考中均将获得不同等级的加分,但不得累积加分。 | |
贵州省 |
·贵阳市(一市三县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 | |
江苏省 |
·奥林匹克竞赛省一等奖获得者的加分政策从20分调减为10分 | |
上海市 |
·从2006年开始,考生参加高考当年所获取的体育比赛名次或成绩不再作为认定其体育加分资格时的有效依据。 ·为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对一批、二批、三批中第一、第二志愿填报外地高校的考生,在对其填报的外地高校投档时,进行加分投档(零志愿、提前批、艺术体育的外地院校除外)。其中第一志愿加20分投档,第二志愿加10分投档。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2分的政策。 ·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或毕业学年期间一次获得区县、主管局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在校期间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6分的政策。 ·少数民族3分 ·归侨及其子女3分 ·台湾省籍青年3分 ·烈士子女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