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沪教考院高招〔2005〕19号文)
一、上海市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成绩由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合成处理。考生《成绩通知单》由邮政特快专递(EMS)或报考单位直接寄送或通知考生本人。
二、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在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持准考证申请成绩复查登记(各类招生入学考试成绩复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并缴纳成绩复查手续费每科伍元。
三、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科目(含报考单位专业课、加试科目)的成绩,除网上评卷的学科原则上不复查外,均可申请复查登记,专业课、加试科目委托各报考单位直接受理考生的申请复查登记。
四、复查只查考生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加分错、翻录错、输录错,不重新评阅答卷,考生本人不得查阅答卷。
五、复查结果通过《成绩复查通知单》告知考生本人,《成绩复查通知单》只向考生提供所查学科单科成绩的总分,不提供大题分。如复查出有错的成绩,录取工作开始前在考生成绩库中更正,并退还考生已缴纳的该科复查手续费。
六、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上海市高等教育招生入学考试成绩复查工作由高招办统一负责管理。委托各报考单位受理的考试成绩复查工作按此成绩复查的原则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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