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相关说明
(一)我校成立保送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保送生选录工作。
(二)自荐或推荐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所在中学应将我校招收保送生的条件要求以及获得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学生的保送资格,暂停学生所在中学三年的推荐资格,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三)为保证保送生招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关操作程序及录取结果将通过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我校将在核对教育部公示名单后,将预录取保送生名单送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于2011年5月寄发预录取通知书,正式录取通知书将在高考录取期间寄发。
(五)已录取的保送生,即使参加高考报考我校,我校亦不再更改录取专业。
条(六)我校相关专业的保送生可以参加中山大学“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博雅教育计划”的选拔。
附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六条 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20-84111598
监督电话:020-84115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