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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5-11-18 10:55:24

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当考科目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批准在他人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本人姓名、考籍号以及其它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0.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次所有科目考试成绩。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籍号等信息的。
6.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评卷中发现是雷同卷的。
8.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后经查实的。
9.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秩序的。
10.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2.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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