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
18、各高校在我区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9、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它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0、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不低于自治区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自治区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自治区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1、自治区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2、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并于7月10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
23、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必须在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