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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师范学院艺术类2008年录取原则

来源:漳州师范学院 2008-1-2 15:41:48

录取规则
1.在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2008年招生章程有关规定基础上,根据考生的专业、文化课考试成绩及政审、体检情况,全面考察。
2.录取原则:
福建省音乐学(师范类)专业:
(1)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①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计划数的20%(专业成绩出现同分时依次按英语、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②其余80%的计划数根据剩余投档生源中文、理科的比例确定相应的录取人数,分别按文、理科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加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总分出现同分时依次按英语、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对非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福建省外音乐学(音乐表演方向)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音乐学专业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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