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代码: 。校本部位于重庆市国家级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山水园林城区——北碚区,学校高职学院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学校荣昌校区位于重庆市荣昌县。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毕业后颁发西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2006年学校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为:音乐学专业(师范)、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美术学专业(师范)、艺术设计专业、雕塑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应用技术本科)。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全国各省市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录取层次、范围和就读地点
第七条 2006年我校招生的艺术类专业除高职学院的艺术设计专业(应用技术本科)为应用技术本科外,其余各专业均为重点本科。
第八条 2006年我校招生的艺术类专业除高职学院的艺术设计专业(应用技术本科)只面向重庆招生外,其余各专业均面向全国部分省市招生,各专业具体招生范围以我校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艺术设计专业(应用技术本科)新生在高职学院就读,其余各专业新生就读于校本部。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即文化课考试)及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了相关专业考试的,还必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
第十一条 学校在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要求组织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安排以我校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校的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市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接受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我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收;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和专业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音乐学专业(师范)、音乐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美术学专业(师范)、艺术设计专业、雕塑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应用技术本科)的录取原则是: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师范)的考生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0分;报考美术学专业(师范)的考生外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5分。其余各专业的外语要求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报考音乐学专业(师范)、美术学专业(师范)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0cm;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报考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方向)、舞蹈学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专业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文化考试各科成绩中任何一科为零分者,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工本费等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或者复查成绩与入学成绩有较大出入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资助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项目详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3—68252513、68251276,邮编:400715,西南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www.swu.edu.cn或者www.swuzs.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是《西南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之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是《西南大学200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之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