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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2010-2-5 16:20:13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师范生按省教育厅(赣教师字[2009]34号)文的有关精神办理。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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