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金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金市教基〔2013〕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磐安县2013年基础教育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
一、招生计划
(一)幼儿园
全县幼儿入园率(3~5周岁)96%以上,其中,学前一年入园率达99%以上,城镇幼儿入园率(3~5周岁)达97%以上。
(二)义务教育
1.全县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依法全部入学。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
2.全县初中一年级新生2050人,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其中实验初中招生12个班,安文初中招生8个班,班级学额不得突破45人。
(三)高中
全县初中毕业生2031人,计划初中应届毕业生升高中段的比例达98%以上,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1.普通高中招生1000人。其中:磐安中学12个班480人(含定向生240人,特长生8人);磐安二中10个班440人(含特长生4人);县职教中心三中校区2个班80人。
2.职业高中招生800人。其中县职教中心技校校区9个班450人,三中校区7个班350人。
3.初中专(技)招生按省、市下达的计划执行,不低于200人。
4.普通高中招收“三限生”占招生总数(不包括“三限生”)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招生政策
(一)幼儿园招生
同一乡镇内有多个幼儿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中心小学划定招生范围,有关幼儿园原则上要按划定的范围招生。
幼儿要就近入园。确因受居住分散等条件限制,经县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可在不超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辖区内幼儿入园率不低于96%。
(二)义务教育招生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新生100%入学。
2.义务教育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资格确定。乡镇学校所辖适龄儿童按户籍原则上在本乡镇学校入学。城区学校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资格,按磐政〔2001〕33号、磐政〔2010〕61号文件确定,其义务教育对象审定原则是:(1)户籍与房产均在同一学区范围内的,为本学区义务教育对象。(2)户籍与房产(指私房)所在地分别属于两个学区的,以房产所在地为准。(3)仅有营业场所的城区户籍居民子女,以营业执照所在地为准。(4)学区有异议的,以教育局的裁定为准。
3.义务教育初中起始年级入学对象的资格确定。乡镇初中新生按乡镇所辖学区的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城区初中新生范围:实验初中,由实验小学毕业生及双溪小学、窈川小学的本乡户籍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安文初中,由安文小学毕业生对口升学。已在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的学生,由于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引起学区变化的,仍按对口升学原则升入对应初中,不再中途转换学区。从今年开始,双溪、窈川户籍学生,原来在安文小学就读,最后一学年转回原籍学校的,初中原则安排到安文初中就读。
4. 因监护人长期在户籍地外打工经商等原因,义务教育对象确需跨学区就读的,须由双方学校签字同意并经县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学籍转移有关手续。属城区学校接收的,空余学额按照磐教〔2012〕43号文件执行,超过规定学额的,就近安排新城区学校及与城区学校结成共同体的对应学校。
外县籍在磐务工人员子女如需在磐安就学,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统一安排,确保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另行制定。
5.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按浙教基〔2010〕163号文件执行。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6.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免费使用国家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三)高中招生
1.报考条件
(1)本县户籍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②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③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毕业生。其中,报考中专(包括“3+2”)、职高、技校的年龄不限。
(2)非本县户籍学生除符合本县户籍学生报考条件外,在本县有完整的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报考高中段各类学校。未具有本县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但初三年级在磐安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非本县户籍学生,允许报考磐安中学以外的高中段各类学校(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县政府同意作为人才引进的除外,但需提供工作调动及人才引进的证明,并经县教育局批准)。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高中段学校的在校生;
②初中段学校的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③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者。
2.报名地点
在本县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跨学区就读考生须已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可在所在毕业学校报考;往届初中毕业生、社会青年和在外县市就读回本县报考的磐安籍考生(需由毕业学校提供是否应届毕业生及有无重读的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学校报考;外县户籍考生要在本县报考的,须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可在就读学校报考。报名点应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
3.报考种类
高中(含职高)兼初中专(技)
4.录取原则和依据
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特长条件、加分政策等同时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确保普职招生人数大体相当。
不在本县报考的,普通高中不予录取。